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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的缔约方


发达的缔约方  关贸总协定附件9指出:“‘发达的缔约各国’和‘发展中的缔约各国’应当理解为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为成员国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

  总协定第37条要求发达国家承诺下列义务:
  1.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产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和其他限制。
  2.对上述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以及放宽、撤除和不实施针对来自发展中缔约国产品的财政措施。
  3.在由政府决定产品转售价格的情况下,将来自发展中缔约国产品的贸易利润维护在公平的水平。
  4.积极考虑其他措施,扩大从发展中缔约国的进口。
  5.所采取的贸易措施应特别注意发展中缔约国的贸易利益;或在实施影响它们利益的措施前,应研究一切可能的积极纠正办法。
  总协定第36条8款还规定:“发达的缔约各国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的缔约各国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即“不应当发展中的缔约国在贸易谈判过程中做出与它们各自发展、财政和贸易方面相抵触的贡献。”这些发达的缔约方统称为WTO发达的成员方或发达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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