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奥地利给予CCCN68个税同号项下的农产品优惠待遇。给惠的农产品中约有17个税则号项下的产品不给土耳其等国以优惠待遇。在给惠的农产品中,约有30个税则号项下的产品给予免税。其余的在最惠国税率的基础上给予不同程度的减税,但对土耳其等国的减税幅度较小。12种工业产品排除在给惠范围之外,此外,对土耳其等国有44个税则号项下的产品不给优惠,对香港产的第50章至60章及64章的产品也不给惠。奥地利对所给惠的工业产品的减税幅度为最惠国税率基础上减税50%,对50--62章和65章的纺织品减税幅度为35%,对土耳其等国的减税幅度全部为30%。
奥地利根据总协定第19条规定,采用例外条款作为普惠制的保护措施。它还规定当某项产品的全球优惠进口总量年增长率超过25%,或以一个受惠国优惠进口的总量,年增长率超过10%,而且该受惠国是这项产品的第一、二位供货国时,则恢复征收最惠国税率。
奥地利采用原产地规则加工标准。
它采用直运规则,允许产品在转运地拆装和重新包装。货物可以运至欧共体或欧洲自由联盟任何一个国家之后,再全部或部分地转运或转口到另一个给惠国。
它接受原产地证书格式A。对经过欧共体或欧洲自由联盟任何一个给惠国或转口到上述两上集团另一国的商品,接受过境海签发的“替代证书”。
它还实行原产地区域性部分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