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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贸总协定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关于关贸总协定1994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在一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GATT允许该国采取贸易限制措施,这是对约束关税和单一关税原则的主要例外。该谅解为《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GATT第12条是发达国家唯一可以援引的国际收支条款,允许它们实施进口限制,但只能在以下限度内:防止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迫近的威胁,或是制止货币储备的严重下降,或是恢复已经很低的外汇储备。发展中国家只能援引第18条B节,这些条件稍有放松,不要求威胁必须是“迫近的”,将外汇储备定为“不足”,而不是“很低”。两个条款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都可以通过限制进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来控制进口的总体水平。在该谅解中,WTO成员确认它们承诺使用价格机制措施,包括进口附加税或进口押金要求,这些措施对贸易的破坏作用最小。尽管这样可能会使征收的关税高于有关成员在货物贸易减让表中的最高约束水平,但这些措施仍然是可以接受的。成员应该“寻求避免”增加新的数量限制。该谅解还加强了影响根据国际收支条款所采取措施的规定。各成员承诺,公开宣布逐步取消限制性进口措施的时间表,如果不能这样做,就需要提供正当理由。

  确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所采取的限制措施,只能被用于控制进口总水平,而可以将“必需品”排除在这种限制措施之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其成为保护特殊部门的漏洞。

  该谅解还加强了有关磋商的规则,在WTO国际收支委员会中,援引第12条或第18条B节的国家需要进行磋商。该谅解所作的修改之一,是要求此类磋商必须在采取或增加限制措施后4个月内开始进行。该谅解保留了有关全面磋商程序和简化磋商程序的区别,这一区别是在GATT的作法中形成的。但是,现在只有最不发达国家才能将简化磋商程序作为正常程序使用。而经委员会批准,进行自由化努力的发展中国家,或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将在同一年份审议其贸易政策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使用这种磋商程序,但不能连续使用两次。


关于关贸总协定1994ArticlexxVⅢ条 / 关于关贸总协定豁免义务方面的谅解 / 关于关贸总协定1994ArticleXXIV条 / 关于海关当局有理由怀疑申报价值真 / 关于关贸总协定1994ArticleⅡ:I(b / 关于货物按A.T.A报关单证注册暂 / 关于关贸总协定1994ArticieXⅦ条款 / 关于货物实行国际转运或过境运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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