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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是指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3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公约,1913年3月1日生效。共有72个缔约国。其主要内容是:
  1.公约只适用于海船及海船与内河船舶之间发生的碰撞,不适用于军舰和完全用于公务的政府船舶,也不适用于同一国家的船舶之间的碰撞和非缔约国船舶的碰撞。
  2.碰撞责任如系碰撞一方船舶的过失,由过失船舶承担一切损失;若双方均有过失,则按各自过失的比例承担损失。如无法确定此种比例或过失比例相等时,则由各方平均承担损失。
  3.碰撞发生后,双方船长在不致以其船舶、船员和旅客造成严重危险的情况下,必须对另一船舶、船员和旅客施救。上述船长还必须尽可能将其船名、船籍港通知对方船舶。
  4.损害赔偿的诉讼口才效自事故发生之日算起,时效为2年。
统计价格 / 统一惯例保险单据规定 / 同业折扣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 通用公证行 / 统一国有船舶豁免若干规则的公约 / 通商条约 / 统一过境运价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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