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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  亦称“罗马条约”。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根本法。1957年3月25日由法国、原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等6国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订。1958年生效,195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工业品关税同盟,在12年过渡时期内分为3个阶段,逐步取消成员国的一切关税和贸易限额。
  2.实施共同农业政策、建立农产品共同市场。
  3.在过度时期结束前实现人员、劳动和资本的自由流通。
  4.制定共同竞争政策,消除各种限制和歧视竞争的协定和制度。
  5.制定共同的运输政策、降低运费。
  6.各成员国之间在社会问题上密切合作,决定设立欧洲社会的基金。
  7.设立欧洲投资银行,开放萧条地区的经济和促进工业现代化。
  8.建立一套拥有一定独立权力的共同体机构,主要有: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议会、法院,以及其它一些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9.建立联系国制度,凡与共同体成员国维持特殊关系的某些非欧洲国家和海外领地可以成为共同体的联系国。

  条约的任何修改,须经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和各成员国协会的批准。条约的有效期是无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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